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應當堅持公正與效率相統一、改革創新與于法有據相統一、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與適應司法辦案需要相統一的原則,健全處置涉案財物的程序、制度和機制。
二、規范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程序。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并通知有關當事人。
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影響。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涉案財物除依法另行處理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返還當事人的應當及時返還。
在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時,應當收集固定依法應當追繳的證據材料并隨案移送。
三、建立辦案部門與保管部門、辦案人員與保管人員相互制約制度。涉案財物應當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本機關的一個部門或者專職人員統一保管,嚴禁由辦案部門、辦案人員自行保管。辦案部門、保管部門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處理涉案財物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濫用職權等依法依紀追究責任;辦案人員、保管人員調換、侵吞、竊取、挪用涉案財物的,按貪污等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四、規范涉案財物保管制度。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均應當制作詳細清單。對扣押款項應當逐案設立明細賬,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機關唯一合規賬戶。對贓物特別是貴重物品實行分類保管,做到一案一賬、一物一卡、賬實相符。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一般應當隨案移送,如實登記,妥善保管,健全交接手續,防止損毀、丟失等。
五、探索建立跨部門的地方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將財物清單及時錄入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確保涉案財物管理規范、移送順暢、處置及時。
六、完善涉案財物審前返還程序。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合法財產,凡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及時返還。權屬有爭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時一并處理。
七、完善涉案財物先行處置程序。對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統一存入各單位唯一合規賬戶。
涉案財物先行處置應當做到公開、公平。
八、提高查詢、凍結、劃扣工作效率。辦案單位依法需要查詢、凍結或者劃扣涉案款項的,金融機構等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并探索建立統一的專門查詢機制,建立涉案賬戶緊急止付制度,完善集中查詢、凍結和定期續凍制度。
九、完善違法所得追繳、執行工作機制。對審判時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并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應當予以配合。
十、建立中央政法機關交辦案件涉案財物上繳中央國庫制度。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立案或者由其指定地方異地查辦的重特大案件,涉案財物應當納入中央政法機關的涉案財物賬戶;判決生效后,涉案財物除依法返還被害人外,一律通過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繳入中央國庫。
建立中央政法機關交辦案件辦案經費安排制度。凡中央政法機關指定地方異地查辦的重特大案件,辦案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必要時提前預撥辦案經費。涉案財物上繳中央國庫后,由中央政法委員會會同中央政法機關對承辦案件單位辦案經費提出安排意見,財政部通過轉移支付及時核撥地方財政,并由地方財政部門將經費按實際支出撥付承辦案件單位。
十一、健全境外追逃追贓工作體制機制。公安部確定專門機構統一負責到境外開展追逃追贓工作。
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指定履行司法協助職責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應當及時向有關國家(地區)提出司法協助請求,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公安部專門負責境外追逃追贓的機構。
在案件偵查、審查起訴環節,辦案機關應當積極核查境外涉案財物去向;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應當繼續開展偵查取證工作。需要到境外追逃追贓的,辦案機關應當將案件基本情況及調查取證清單,按程序送公安部專門負責境外追逃追贓的機構,并配合公安部專門機構開展境外調查取證工作。
十二、明確利害關系人訴訟權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與涉案財物處理存在利害關系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相關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并聽取其意見。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人對涉案財物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就財物處理部分提出上訴,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
十三、完善權利救濟機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建立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復議、申訴、投訴或者舉報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十四、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共同研究解決涉案財物處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確保執法司法工作順利進行,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十五、進一步加強監督制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對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進行相互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法律監督。上級政法機關發現下級政法機關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糾正。
十六、健全責任追究機制。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的,應當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導致國家賠償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辦法,細化政策標準,規范工作流程,明確相關責任,完善協作配合機制,確保有關規定落到實處。
淄博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版權所有 Copyright ? 2020 魯ICP備20020758號-1
淄博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主辦